人财两空了…
最近加拿大法院就对一起有关同居关系破裂后分割财产的案子进行了审判:华人陈女士,和男友同居13年都没想到要结婚,结果分手时却想要分男友的房产。
陈女士原以为把事情上诉到法庭,最高法院会保护自己一介弱女子。没成想,法院的最终判决反而偏向了男友一方……
安省高等法院
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
根据法庭文件,陈女士和D先生于2001年在多伦多相识,随即一见钟情并且开始同居。
这一同居,两个人就在一起生活了13年。期间不知是什么原因,两人一直没有结婚。
甜美的爱情也有保质期。陈女士和D先生的关系一直保持到2014年7月,终于还是宣告破裂,两人闹得不欢而散,开始分居。
陈女士可能是觉得自己十几年的大好青春被白白浪费,于是开始向D先生索取所谓“赔偿”,要和D先生分房子。
陈女士还认为,和D先生一起住的房子应该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自己的要求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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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两人同居以前,陈女士自己有一套公寓和一家高尔夫球俱乐部,D先生则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套与2007年早早卖了,生下一套自住。
一开始,两人先是在陈女士的公寓里住了一段时间,之后的十几年陈女士又带着自己的儿子,和D先生住在他的第二处房产内。
不过一直到分手前,陈女士从来没有帮助D先生还过他房子的按揭贷款,没有以任何形式购买过D先生的房屋产权,而且她在2010年卖掉自己的公寓时,获得的8万加元收益,也没有想过拿来和D先生分享。
所以,不管是D先生的遗产受托人也好,还是他的两个子女,都不想D先生当冤大头。
但是陈女士觉得,她虽然没有直接在房子上花钱,但是这么多年自己也做了不少家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理应分得一些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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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官认为,虽然陈女士有负担一部分日常开始,但是这点钱不值一提,更何况陈女士的儿子也一直免费住在D先生的房子中,十几年里一分钱租金都没有掏。
所以,陈女士所谓的“苦劳”完全可以被其儿子免费住在房子中所抵消。在和D先生交往中,陈女士也没有遭受任何剥削,她可以自由从事全职工作,自己做投资,所以法官觉得这里并不存在什么“赔偿”需要索取。
法官还发现,两人虽然在一起十几年,但是这期间并没有开设共同账户或一起拥有车辆,两个人在财务上都是相对独立的,几乎没有共同财产,所以D先生的房产,自然也没有任何一部分属于陈女士。
和结婚关系不一样,同居关系在加拿大受到法律的保护会更弱一些。
比如在阿尔伯塔省,除非2个人的名字都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上,否则法律并不会保护同居情侣在分手后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婚姻法会默认双方有权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富。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新斯科舍省和安大略省等省份。
而在BC省,只要两人同居时间超过2年以上,就可以拥有和结婚夫妻一样的权利和责任。BC省的相关法律,在涉及到财产和债务的部分,配偶一词的法律定义也已经被改为“结婚双方,或并未结婚但是以婚居方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以上的人。”
最近几年来,不结婚似乎成了一种“时尚”。年轻人中拒绝结婚的越来越多,和喜欢的人在一起也只是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