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温发生了两起租房纠纷,结果都是房东赔钱。其中一个赔偿金额不少,教训不可谓不深。咱们看看吧。
第一个房东Fatehjit Kaur女士被卑诗省最高法院判决,必须赔偿她以前的租客3万多加元。
事情的起因其实不复杂。
Kaur曾把自家在Delta的房子租给一位叫Javier的租客,两人从2021年开始签约,月租是2500加元。
2022年春天,Kaur告诉Javier她要“自住”,发出正式通知让他在两个月内搬走。
根据BC省法律,如果房东自己或直系亲属要搬进去,是可以合法终止租约的。
Javier照做了,6月1日搬了出去。结果几个月后,他收到了Kaur的短信,问他要不要回来继续租——但这次租金直接翻了一倍!
Javier一看,房东自己违规了,还送上门来。天降好运不得不接,立刻投诉到了卑诗省住宅租赁处(RTB)。
他认为房东根本没有打算“真心”自住,只是想借“自住”的名义赶走他,好把房子重新租出去,赚更多的钱。
BC省的租赁法规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房东以自住为由赶人,却没在合理时间内搬进去,或者搬进去后没住够法定的时间(现为12个月,纠纷发生时规定为6个月),就可能要赔给租客一整年的租金。
RTB裁定Kaur确实违反了这一规定,判她赔偿租客30100加元。
Kaur不服,把案子上诉到了卑诗省最高法院。但法官根本不买账。
她的辩解包括:“我英语不好,看不懂规定”、“我不知道要这么快搬进去”、“我只是翻新房子拖了一点时间”等理由,都被法官一一驳回。
更关键的是,她说短信是发错房子了——其实是想把Surrey的另一套房子租给Javier。但Javier拿出了短信截图和照片,清楚地显示她提到的就是他原来住的那套房子。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房东必须赔钱,真是自食其果。
第二起案件也发生在Delta,虽然金额不高,但一样值得关注。
一位租客刚住进一个套房不到两周,就被房东赶了出去。理由是房东“感觉不舒服”,觉得租客说话太冷淡、洗澡不冲浴室、走路太安静容易吓人,还从她背后靠近让她害怕。
租客则说自己啥也没干,就是平常生活方式不同,怎么就被赶了?
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仅口头同意以每月800加元的价格按月租住。
仲裁庭指出,双方虽然并未就终止租住时应提前通知的期限进行讨论,但只要开始收租、住进来了,租约就成立,解约必须提前通知,不能说赶就赶。
最终房东被判赔偿租客半个月租金400元,加上仲裁费用125元,共计525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租客是与房东共同居住在同一单元,并共用厨房及/或浴室,所以租客并不受《住宅租赁法》保护,房东也不需要比如提前4个月通知或最短自住12个月等要求。
这起判决更多是倾向法官对口头合同的解读。